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四章 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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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5 09:02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在进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时,需全面考虑所有赔付相关科目的处理,如理赔费用、追偿款和预付赔款,确保核算的准确性,避免出现重复或遗漏的记账问题(第五十三条)。


对于总部直接经营和非直接经营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处理方式不同。前者需记入总公司报表,后者则归属各分支机构。只有在总部直接从事业务的情况下,才允许年末以总部名义计提准备金;对于无法直接归属的准备金,如未报案未决赔款,精算人员应采用总量分摊法、分公司评估法或两者结合来确定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精算人员应密切关注财务入账结果与精算评估结果之间的差异。如果发现不一致,应及时调整财务记录,以保证财务报表的数据准确无误(第五十五条)。总精算师在发现此类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时,有义务向董事会和报告。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定期进行回溯分析,每季度针对上两个财年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变动,进行深入的季度比较和调整,具体要求由公司内部规定(第五十六条)。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令〔2004〕13号)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该《规范》于2012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12〕19号印发。《规范》分总则、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准备金评估内部控制、准备金核算内部控制、附则5章59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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