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十三章 航空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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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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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10:38
第一节 处理与保存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配备所需人员和设施,用于气象资料处理与保存。
航空气象资料分为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负责处理并保存基本气象资料,包括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获取的资料。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需及时处理并妥善保存专业气象资料,包含机场探测的气象资料、航空气候资料以及世界区域预报系统获取的资料。
第二节 使用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遵循气象资料共享、共用原则,与其它气象工作机构交换相关气象资料,依据规定执行。
需保密的专业气象资料密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其使用方式。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仅能在商定范围内使用气象资料,禁止转让和分发。
第三节 航空气候资料
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根据协议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适时的航空气候资料。
为飞行航务计划所需的航空气候资料应以机场气候表和机场气候概要形式编制。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于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7月27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内容、管理机构、服务机构、质量体系;工作人员的培训、执照;以及关于航空气象的探测、相关预报和航空气象的资料、技术;另附相关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