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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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2:59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强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遵循《条例》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制定《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为这些组织的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发挥自我管理功能,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他们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邀请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委会参与,共同解决业主和企业的难题,增进沟通与信任,以构建和谐社区。《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在执行职责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必须保持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决定,不得超出相关法律法规。任何违规行为将由辖区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监督,并要求改正或撤销。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出租或经营,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收入需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用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必要开支。如果自行出租,合同需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若委托企业出租,则需经过业主大会或委员会的同意并盖章确认。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