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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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2:53

为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对婚姻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 当事人以非第十条规定的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会驳回申请。对登记程序瑕疵的争议,建议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2. 在亲子关系争议中,一方提供充分证据并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其主张成立。另一方同样情况,*也会推定请求方的主张成立。

3. 在婚姻期间,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会予以支持。例外情况包括严重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等。

4. 婚内财产分割,除特殊例外,一方无权分割共同财产。例如,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等。

5.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视为共同财产。赠与房产的撤销,按合同法处理。

6. 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根据出资比例和登记情况判断。父母共同出资的房产,按出资份额共有。

7. 无行为能力配偶的监护权变更和离婚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处理。生育权、离婚赔偿等问题有明确规则。

8.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包括不动产买卖合同、房屋处分、养老保险金分割等,均有详细规定。

9.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离婚后财产分割、继承权和共同财产处理等,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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