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到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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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到社保局提出,对于公民要办理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可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来提交材料,由社保部门在审查后来办理社保的相关事项。

一、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到哪里办理?

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到社保局提出,社保局承担社保办理的有关职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社会保险法》对于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办理,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办理的,涉及到公民的社保办理事项,是需要严格基于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的,社保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可以提交社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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