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折旧方法不同产生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为什么会对所得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37

我来回答

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0:42

这是因为会计法与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口径不一致,造成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多少对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度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如果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费多提了,利润额相对低了,现在就要少交所得税;税法按直线法提折旧,折旧费就可以少提,利润就高了现在就要多交所得税;
  造成这种情况有;例如:
  1.税法对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有明确规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合理即可;
  2.税法按直线法提折旧,会计准则规定还可以进行加速折旧,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等;
3.税法对未使用.停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不可税前扣除,会计准则允许进行记提折旧。
以上种种造成: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产生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所谓时间性差异,就是说你现在多交税,以后就可以少交,但是永久性差异不可转回,就是说,多交了就是多交了。以后也无法少交现在多交的这部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0:49

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影响所得税,并不是固定资产本身。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0:50

固定资产折旧无论是会计核算会计利润或是税法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都允许在计算时扣除,只不过在折旧方法不同时,扣除的金额也会不同,这就造成会计利润与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会计核算与税法的计算相冲突时,以税法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刚才提到的差异即《会计准则》所讲的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虽然计算的口径一致,但由于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虽应按税法规定在当期调整,使之符合计税所得计算的要求,但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最终使得整个纳税期间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相互一致。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