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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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8:46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第六章着重于对在维护未成年益方面的表彰、处罚以及相关责任的规定。
对于那些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或研究保护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会给予表彰和奖励,这包括创作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并取得社会认可;为建设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做出贡献;以及培训和安置残疾未成年人、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和就业等方面表现出色的个人或机构。
然而,对于违反条例,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可能涉及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父母或监护人未尽保护责任或侵权,将受到所在单位或社区的劝诫和处罚,严重者可能触犯治安管理规定。
学校若违反条例,对未成年人实施不当行为,如体罚或侮辱人格,教育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严重者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此外,学校周边的营业性场所如未遵守对未成年人的,如电子游戏、互联网服务场所等,文化、工商部门会予以关闭并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未成年人产品或设施也会受到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处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权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查处侵害行为,而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侵权的,将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进行改正和纪律处分。
总的来说,第六章旨在通过奖励与处罚机制,确保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个人都严格遵守条例,保护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扩展资料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