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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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20:2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如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6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书面通知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将发放《工伤证》,无需支付费用。《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若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若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未提供或不履行举证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扩展资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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