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7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6:21
1、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签定劳动合同的时侯,没有约定这项义务。随着公司发展,新增加的东西,都需要同员工从新约定,不能强制增加雇员的*或束缚自由选择权。
2、可以调岗。因为是劳动关系。劳动者需听从公司合理的岗位调动安排。换岗的权利在公司,不用听从劳动者的意见。只要新岗位,是他力所能及的就好。当然工资也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毕竟岗位不同,薪资待遇不能一样。
简而言之:换岗不是下岗,公司有权单独决定;新岗不干,就可以开除了。因为不服从合理安排。
举例:班长或车间主任降为普通员工,公司不用给理由。只要还用你干活,让你干啥,公司说了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6:21
从保护企业应得利益角度考虑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须给补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6:22
1、调岗可以,但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
2、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如果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合意的,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补偿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46条,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