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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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7:58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书,简称“方志”、“地方志”。地方,即地域;志,就是“记述、记载”的意思。方志记述的对象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时间范围是“历史和现状”;性质是“资料性著述”。
地方志书有着历史之延续性,内容广博行性,材料真实性。志书是一种地方性的多学科书籍,涉及历史、文学、民族、社会、经济、自然科学。它可以“补史之缺,参史之错,详史之略,续史之无”。
起源
方志起源的问题,历来众说纷纭,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方志起源于史,它是从古代史官的记述发展而来的,像《周礼》中所提到的外史掌“四方之志”,可能就是方志的源头;二是方志脱胎于地理学,是由我国古代最早的地理著作《尚书·禹贡》和《山海经》演变而成的。
《尚书·禹贡》记载了战国前的方域、物产、贡赋等,《山海经》记载了远古时的山川、形势、物怪等,它们被认为是方志的雏形。
《地方志工作条例》内容
2005年5月18日总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于2005年5月18日由总理发布。
地方志书介绍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各级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