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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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5:1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级别的医院和住院次数有所不同。
在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医院为700元。
第二次住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降低至4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医院为600元。
第三次住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降至3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医院为500元。
第四次及以上的住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医院为400元。
若参保人员需前往外地住院,起付标准则按*医院的标准执行。
对于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若在转出后3日内入住所转医院同一病种,需支付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