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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舁是指在古代用于描述人们协助行动不便或身体虚弱之人进行移动的一种方式。在古代的文献中,这种行为被频繁提及,它不仅体现了社会的互助精神,也反映了人们对于行动不便者的关怀。
唐代文学家韩愈在其诗作《题层峰驿梁》中描述了这种行为:“惊恐入心身已病,扶舁沿路众知难。”此诗句生动地描绘了病重之人因行动不便而需要他人协助的情景,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中人们对于互助行为的重视。
宋代文人彭乘在《墨客挥犀》卷三中也提到了扶舁的行为:“馀庆察其奸,使人扶舁坐厅事,召医博士杖杀之。”这句话中的“扶舁”行为,展示了古代对于罪犯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也反映了当时法律对于罪犯的处理方式。
清代黄六鸿在其著作《福惠全书·刑名·二命大冤事》中提到:“使所伤果重,必扶舁而归,又岂有掉臂而饮食如故者乎?”这句话进一步强调了行动不便的人在受伤后需要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帮助,同时也暗示了对于那些无视他人痛苦的人的批评。
这些古代文献中的描述,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扶舁这一行为的文化意义和社会价值。它不仅仅是简单的协助行为,更是一种社会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体现。
扶舁行为在古代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帮助了身体不便的人,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一传统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提醒着我们应当关怀他人,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