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中止探望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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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离异父母享有探望权,但若行使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依法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中止的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常见不利情形包括: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以及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其他原因如父母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中止探望权需由裁定,任何机关、个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若需中止行使探望权,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如认为需中止,将依法做出裁定。


探望权中止涉及子女的权益保护,需谨慎处理,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处理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维护各方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子女健康成长。


扩展资料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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