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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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 犯有此罪的个人,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或单独处罚金;情节严重时,刑期延长至五年以上,并加重处罚金。

2. 对于单位犯罪,将对单位施以罚金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上述个人罪行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该条款详细列明了走私行为的刑事责任。在涉及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的走私行为中,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无期徒刑,同时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则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延长至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或单独处罚金。情节严重时,刑期延长至五年以上,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施以罚金处罚外,还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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