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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
其内容为:
1.合同履行阶段: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履行地,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诉讼阶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民诉解释》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等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即:
(1)合同约定的,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