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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协会是地方性宗教团体,其主要职责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全区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章程、选举委员、听取工作报告、通过重要决议、确定工作目标与任务、决定协会终止等。
二、全区代表会议代表名额与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决议需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
三、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协会设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负责讨论工作任务与会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贯彻执行会议决议,研究重大事项。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委表决通过。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委员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在协会开展正常工作期间主持领导日常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在教界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六、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协调内外事务,提名相关人员,决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七、协会设立教务部、编辑部、办公室等业务机构,主办宁夏教经学院、《宁夏穆斯林》刊物等,并开展其他自养企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