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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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应向设区市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申请,若对初次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其次,只有在工伤员工经过适当治疗,且病情稳定,达到产生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程度时,方可申请鉴定;
最后,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亲属均有权提出鉴定申请,但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包括:
(1)工伤员工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以及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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