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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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进行之前,需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首先,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多项关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报告,包括:



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及布局
是否符合区域规划
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和化工企业相关标准,如涉及长输管道还需符合燃气管道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周边重要场所、居民分布及设施分布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自然条件对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以及安全措施的科学性
主要技术和工艺的成熟度
依托原有生产或储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还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出具报告。对于某些特定项目,如审批、涉及剧毒化学品等,需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批准文件及规划资料等,并确保其真实有效。如果提交的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管理部门将即时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如果不合格,将给予五日内告知补正的要求,逾期未告知则视为受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审查期限将相应延长。若建设项目存在重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条件,安全条件审查将不予通过,但允许整改后重新申请。


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项目,如周边条件变化、建设地址变更或技术路线等关键变更,建设单位需重新进行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新的审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30日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4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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