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持蓝印户口及居住证子女就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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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居住证》,下同)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同等待遇。有关转学及借读参照本市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
2、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高中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需要在本市就读高中,可向其蓝印户口及《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本市普通高中(包括民办、转制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可接受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转入学习。
高一第一学期及高三第二学期不予转学。
3、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
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在其《居住证》有效期内报名参加本市中考,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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