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1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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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03 20:34
(一)程序公开
1. 机关在处理治安或刑事案件时,如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单位需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指定机构鉴定。
2. 办案单位须告知双方当事人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当事人有权申请四避鉴定成员。若伤者治疗地点非本地,可申请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指定。
3. 办案单位需向双方公开鉴定内容与结论。若一方或双方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权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单位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4. 若两次鉴定结论不同,单位应按程序提供给当事人到省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二)鉴定公开
1. 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应予受理,不得拒绝,且有权拒绝无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资料详实可靠,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做出鉴定结论。
2. 法医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向单位公开鉴定书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病历记录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对结论有疑义,法医应解释。
3. 法医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送出《法医鉴定书》,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出。若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鉴定机构。
4. 被鉴定人需与鉴定人密切配合,提供真实病历、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等,不得造假,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费用严格按当地物价委规定项目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刑事案件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1. 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委托,县机关案件需县机关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
2. 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接受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 办案单位在委托前需准备充足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审查。案件当事人需配合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
4. 法医需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单位及被鉴定人应配合法医鉴定。
5. 对行动能力受限者,单位和法医可到其所在地进行检查。
6. 若单位或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理由不足、不全面,或发现新材料,可委托原鉴定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 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单位委托上一级机关法医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