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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进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发展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律师质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资格考核申请表,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
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执行律师职务。
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澳门地区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在该考试叫做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考取证书是法律职业资格证,报考资格原则上必须是本科法律专业毕业或者其他专业本科毕业有相应法律知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法律专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