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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合同之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如因违约金过高而申请削减者,须参考超过实际损失30%之比例适当降低;
若因违约金过低而寻求增额者,则需根据实际损失来确立数额。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