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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及5至9名委员构成。具体人数根据社区规模及社区建设的发展需求调整,由所在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经过区县的批准后确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会议的形式多样,包括居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或居民全体会议。
居民会议是居委会选举的核心环节。居民会议的召开通常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事处或乡镇会发布选举通知,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人名单。然后,居委会将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向居民阐述自己的施政理念和工作计划。之后,居民根据自身意愿,通过投票的方式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选举过程中,居委会需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为此,居委会会制定详细的选举规则,比如设立监票人和计票人,负责监督选举过程的透明度。此外,还会设立秘密投票箱,保证每位居民的投票权利。
当选后的居委会成员需承担起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居委会主任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这些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社区规划、组织社区活动、调解邻里纠纷等。
居委会成员的产生和管理机制体现了居民自治的原则。通过居民直接参与选举,不仅能够选出真正代表居愿的人选,还能增强居民对社区管理的认同感和责任感,进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