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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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1小时前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销售储值卡,会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还应当分别“待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等设置专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因销售储值卡时未达到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故部分不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对尚未发生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额,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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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1小时前
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百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度口退税”、“进版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不需要再设未交和转出未权交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