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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下,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在胜诉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补偿其诉讼费用,以鼓励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股东。这一做法在英美法系和日本商法中均有规定,即使公司未从中获得金钱赔偿,股东仍有权要求补偿。然而,股东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金通常应归还公司,而不按比例分配给股东。例外情况下,如不适行为人为大股东,从其处取回的赔偿金应限定在善意股东间按比例分配,以避免不公平。
败诉时,股东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赔偿公司因诉讼所受损害,包括诉讼代理人费用。在美国,多数诉讼通过律师与被告和解结束,股东败诉后,其责任可由代理律师承担,影响有限。在某些州,败诉股东需从其提供的诉讼费用中赔偿公司,而在日本,仅恶意败诉股东需对公司赔偿。“公司法”明确规定败诉股东需对公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下,股东需平衡权利与责任。胜诉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补偿诉讼费用,败诉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