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对保险产品形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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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分为审批和备案两条轨道。此前依据《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均需报银*审批外,其它保险则只需报*备案。此次银*对财产保险产品的备案范围和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1年期以上保证保险产品纳入备案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2019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删除了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由银*负责备案并监管的规定。因此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保证保险行业全面迎来备案制,此后保证保险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1、分类备案,属地监管


此次通知的发布,首先带来了保证保险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自银*至银保监局的下放。
从产品备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先行获得银*审批,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亦无需如此。保证保险产品在经营使用后,须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产品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产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
具体而言,保证保险产品首先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平台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对材料完整的实时予以注册,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而后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向银保监局备案,由该系统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相应的,通知要求所有产品的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这也有助于解决传统纸质备案的弊端,提高监管效率。


从产品监管上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无需由银*监管,保证保险产品将由银保监局进行属地监管,统一由银保监局跟踪监测、防范潜在风险、实施非现场检查。为系统防范风险,通知也要求除一般备案材料外,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还应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辅助银保监局备案及监管。结合此前银*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预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逐渐加大。




2、事中、事后监管强化


此次通知的落实,也将推动保证保险产品走向“后监管时代”。从审批制到备案制,险种报备从产品审批转为自主、在线、实时的产品注册,险种监管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
围绕事中监管,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银保监局强化其对于条款费率、风险控制等的事中监管,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如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围绕事后监管,通知着重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明确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险公司申报新产品。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次改革一方面能够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着力于管住后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转变*职能,将保证保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对于财险市场而言,此次改革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而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最终诞生的保险产品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随着产品供给端的放开与准入门槛的降低,保证保险市场化也能相应提速。当然在保证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应谨防自由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竞争,维护保证保险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走向有序和多元。




3、财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


在部署行业自律与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应全面清查存量产品,通过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清理和修订,也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后续产品,提高险种开发质量。在产品使用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通过风控制度落实风控合规主体责任。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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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接连出台三份文件严控中短存续期产品之后,在2017年高调倡导“保险姓保”之后,*对于规范人身险产品设计开始“动真格”,“保险姓保”不再只是一句口号。

5月16日,一份题为《中国*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业内广泛流传,并引发热烈讨论。

《通知》字数虽不多,但针对目前市场上多种有可能“异化”为理财险的人身险产品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之,这一回,光讲“保险姓保”是远远不够的,所有的人身险产品都要回归传统的设计思路以及设计理念:寿险要姓寿,年金险要姓年金、健康险要姓健康、两全险不能快速返还、万能险要姓万能、投连险要姓投连、护理险要姓护理、医疗险要姓医疗……从产品设计到产品的取名都要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一季度,因为*对于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定,人身险公司规模保费已经负增长1.79%,剔除安邦系三家人身险公司,负增长幅度更是达到4.%。

好在开门红已经结束,传统险企冲规模的压力有所缓解,而《通知》也给予了一定的缓冲期,规定“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万能险投连险不得以附加险形式存在

《通知》规定,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年金保单生效5年才可领生存金
《通知》规定,两全、年金产品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才能开始生存保险金给付,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缴保险费的20%。

  同时,在其他产品设计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险企10月1日前须完成自查整改
自通知发布后(2017年5月12日),新产品都要按规矩来啦,目前还在销售的产品,最迟在2017年10月1日完成整改。也就是说,保险行业即将面临一轮产品退市潮,快速返还年金、高额返还年金、附加万能账户,都要挥泪拜拜了!只销售几款主打产品的公司,可能一段时间内面临产品匮乏,青黄不接。
以下是*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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