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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这个词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交易与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正式的*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表述。"原始股"一般指在《公司法》实施前,某些股份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这些股票一定时期内在一些省市当地曾经存在的交易场所进行过转让,其价格曾被炒得很高。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上述
公司中符合上市条件的均已在两个交易所上市。后来,人们也把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称网上发行)认购到的、或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而在股份公司所在地银行网点(或称网下发行)认购到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称为"原始股"。这些股票上市时确实曾表现不俗,使购买这些股票的广大股民获得了很大的收益。"原始股必赚"的观念给股民们留下了极深刻的印象。
随着我国证券领域法治建设的深化,股份公司发行股票越来越规范,发行定价越来越市场化,这样,大大降低了首次发行认购股票的收益,广大股民应对此有足够的认识。首先,经中国*核准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时,其价格已不像以前那样有数倍的涨幅,收益空间变小,广大投资者应引起注意;其次,某些公司未经中国*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并称其为"原始股"。不少投资人因受到"原始股必赚"的影响,轻信这些企业的宣传,以相当高的价格购买了所谓的"原始股",结果上市遥遥无期,股民深受其害。
中国*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机构,凡是未经中国*核准而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属违法行为。买卖这些股票不受法律保护。由于这些企业私自发行股票是违法的,其股票是不可能上市交易的。对某些经过省级以上*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可作为其发起人而取得股票,但该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3年内不得转让;3年后如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可以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交易。因此,投资人对所谓的"原始股"要小心,不要轻信某些企业和个人的宣传。
正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不少投资者反映,其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有些是以会员的形式提供服务,但经过一段时间,当投资人发现根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进行股票买卖时,并没有获得收益,有些甚至发生亏损,这时,双方往往发生争议,投资人提出退还咨询费的要求往往不能得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同意。
发生此种争议时,首先应审查合同,看其是否有违法或无效的条款。如果合同规定可以退还费用,投资人可依据合同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出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退还咨询费的,投资人可依该合同规定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提起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可以退还费用,则投资人的要求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中国*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以承诺收益等方式误导投资人签定咨询服务合同,有上述条款的合同为非法,该条款无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凭借其理*底、技术分析和对基本面的判断来提出投资建议的,其仅仅是弥补投资人个人在上述方面的缺陷,但不能保证市场一定会按照其判断发展变化,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仍需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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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这便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桶金。
原始股就是尚未上市以前的股票, 通常情况下 原始股都是面值1元 ,上市后净资会很大幅度的提高,上市发行的股票一般都是流通股,发行上市说白了就是圈钱,目前的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大部分公司都是上市来骗钱的,每次骗了几个亿之后2--3年就通过种种亏损,把钱洗到某地方去了,或者到了私人的手里。原始股的持有者有部分就是这样一些发起人。原始股少部分是分给下属员工或者合作者的。